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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试讲制度

时间:2015-03-19 作者:  点击:[]

    

   为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确保新开课的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1、凡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开课前应进行部分或全部试讲。
   2、试讲教师试讲前应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包括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具等。
  3、试讲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学院(或系)规定的试讲内容。
  4、试讲课应有学院(或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参加听课。
  5、试教课后应召开有院(或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参加的教学评课会。
  6、试讲教师应虚心听取同行的评课意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具备新开课条件的教师(包括青年教师),应填写《开课登记表》,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提出确保教学质量的措施,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聘任主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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