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的意见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企业工委组织部:
为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发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 发展党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 、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范围和方式,可在发展新党员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工场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反映、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对没有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可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 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二、试行发展党员审查制
基层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上报审查要填报《发 展新党员审查表》,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 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等。同时报送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 、党支部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总支部审查意见、上级党 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情况等全套入党材料。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 面下达。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或程序不规范的,应由基层党 组织补报或重新办理;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建议基层党组织重新审议,不予审批;发 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处。在审查中,要结合本 地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党员队伍的现状,对新发展党员的年龄、文化、分布等结构情 况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指导。审查的目的是核查把关,不能取代基层党委的审批。
三、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HT〗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 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 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①没有正确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 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 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②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作,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③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 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④在处理发展党员违纪违规问题中,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⑤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查处;对尚不 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教育批评或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直 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企业工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 追究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