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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4-03-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新党员质量 ,根据《中国共 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从全面贯彻党的 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计划、有领导的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 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四条 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心是吸收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入党。
第五条 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一支数量较大、质量较高的 入党积极分子队 伍,争取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达到50%左右;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能担任跨 世纪重任的党员队伍,争取使学生党员比例维持在6%左右,青年教师党员比例达到40%左右 。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凡在我校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均为入党积极 分子。进入吉首 大学前曾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且申请书已存档、本人一直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仍 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考察期可连续计算;否则,须重写申请书。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要及早抓起,对学生要从新生入学开始, 对教师要从走上工作岗位开始,早选苗,早培育。
第九条 各党支部要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动态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初 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采集表》报送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制度。总支书记和支部 书记各联系2 —3名青年教师,其他正式党员各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定向联系,定向培养。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制度,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 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早确定其联系人并在一个月内与其谈话。
第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要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 作。要经常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要分批安排他们进 党校学习。未经党校培训的,一律不准发展入党。在进入吉首大学前,已经过学校培训且有 结业证明的,可不再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党校培训结业半年以上且写入党申请达一年以上,并经团支 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初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建党对象。
第十四条 建党对象初步确定后,党支部可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活动、给 他们分配一定社会工作(压担子)以及定期谈话等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建党对象,党支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考察和讨论,并将考察情 况及时填入《建 党对象考察表》,表现好的可在经过支部大会和党总支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基本条件是: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入党愿望强烈;
(2)、工作踏实肯干,有一定实绩;
(3)、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4)、非学生干部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现象;学生干部成绩优良,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 过一门(体育特招生成绩可适应放宽,但考试不及格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并对发展 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组织群众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原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重新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 主要是对建党对象作进一步了解,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建党对象发展为预备 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 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对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的认识;本 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 审查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函调、外调等办法。情况十分清楚的可不再函 调或外调,但必须形成综合性审查材料。函调时各支部须使用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函 调证明材料信》。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的群众评议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正式党员组织进行,可 采取个别谈话和 群众座谈相结合的办法。参加评议人员一般为7—10名。对学生发展对象,在听取群众评议 时,要特别注意听取与其同寝室、同班组同学及班主任的意见;对教工发展对象,则要注意 听取与其同系(处室)、同教研室(科室)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和群众评议时发现有问题的,党支部要及时查清,并 视不同情况作出不予发展或暂缓发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和团委会要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教职工和优秀团员入党 工作。推荐工作 每学期一次,其做法是:各分工会和团支部根据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本工会或本 团支部的推荐名单,并填好《工会会员入党推荐表》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级组 织讨论签章后再交回其所在支部。
第二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注意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 习和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校培训后两年内尚未发展入党的,须经党校 再次培训后方可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接收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正式确定后,党支部要为其做好以下材料准备工作, 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不少于4份);
(3)建党对象考察表;
(4)优秀团员(工会会员)入党推荐表;
(5)建党对象政治审查材料;
(6)学生学业成绩表(学籍表复印件或电脑输出原件);
(7)群众评议材料(原始材料);
(8)自传(不少于3000字);
(9)党校培训考核表或结业证。
(10)支部综合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支部应将全部材料交党委组 织部门进行审核(主要看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建党对象的有关材料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党支部要召开支 部大会,集体讨 论是否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的程序是:建党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建党对象有关情况 ;与会党员对建党对象进行评议,指出其优缺点;建党对象针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与会正式党员表决(表决方式可举手也可无计名投票,表决时发展对象一般应回避),赞成人 数超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
第二十九条 建党对象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入党申请书。入党介绍人和支委 会要做好 填写的指导工作,并对建党对象入党志愿书的质量严格把关,不合要求的必须重新填写。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 他材料一并交党 总支审查。支部决议要着重写明入党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支部大会党员出席情况、 党员表决情况(应到党员××人,实到党员××人,表决中有××人赞成,××人反对,× ×人弃权)。第三十一条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委授权的除外),但要对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进《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二条 在呈报党委审批前,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书记要与支部大会讨论 通过的建党对象 讲行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建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接到总支或直属支部送交的审批材料后要及时呈 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审查发展对象时,要从严把关。发现问题,及 时深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如实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五条 为禁止突击发展党员,每年5—6月,一般不办理应届毕业生新 党员发展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及时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通过党组织 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直属支部组 织进行,其一般 程序是:唱国歌;致开会词,宣读党委发展党员的批复;党员面对党旗宣誓;老党员讲 话;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讲话。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和总结, 并将情况如实填进《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调动单位时,所在支部应将其预备期内 的表现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将书面材料放入预备党员的组织档案。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应按时讨论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党 员,并将决议填 入《入党志愿书》。符合转正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不符合转正条件而需要进 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不得多于一年;不具备党 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资格。
第四十一条 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1、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下处分的;
3、支部和群众在发展时指出缺点未得到改正的;
4、学业成绩较大幅度下降的;
5、进入我校时间不到半年且表现一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
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不履行党员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
3、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第四十二条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报党委组织部 门批准。对需要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不能以推迟讨论的办法来变相延长预备期。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 党外群众意见;支委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第四十四条 党委审批后,组织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 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 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等材料放入其人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预备期满而在外地临时学习、工作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让 其请假回来参加 支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来的,党支部应在其学习、工作结束后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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