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党建工作>>发展教育>>正文

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4-04-19 作者:  点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结合我系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公示对象,是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教职工和学生。公示对象在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由党总支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第三条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班级)、申请入党时间、支部大会讨论时间等。
    第四条公示范围与方式,在本系公示窗以书面张贴方式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
    第五条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员工可以向系党总支、各党支部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情况、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院党组织应设立意见箱,同时公布电话,指定专人受理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所反映的意见。
    第六条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组织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系党总支和党支部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根据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党组织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这些缺点和不足。对经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党组织也要与他们谈心,做好引导教育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总支、党支部和个人。
    第九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组织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组织书记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工作经历、学习情况,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在支部大会讨论后,要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负责地填写介绍人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