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使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一般由党支部或学校所辖单位党委提出,学校党委审批。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科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单位,一般应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临时性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党支部还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心,搞好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刻苦钻研业务,勇攀科学高峰;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员工,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情绪,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章标准发展新党员,逐步建立一支以学生党员为核心的骨干队伍;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党支部大会
第 十 条 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决议)的代表。
4.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支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要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支部委员会不能把意见强加给支部大会或置于支部大会之上。
第十三条 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或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党员较少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
第十四条 党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那些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 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五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支部委员的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等方面关系。
6.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支中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领导作用。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小组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自理的有关手续。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6.兼管支部的保卫、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内上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支部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6.兼管支部的统战工作。
第二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
3.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小组长一般由支部委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
2.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3.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4.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
第六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一般以党小组为单位(党员人数较少的以支部为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生活的内容由支部或党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进行安排,注意生动活泼,讲求实效。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严格考勤,定期公布。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党员,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课制度。上党课每学期至少一次,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宣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等。党课一般由上级党组织安排,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自行组织,参加人员除全体党员外,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作好准备,切实解决问题。支部委员除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目标管理制度。按照省高校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每年年底以前,党支部应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支部自检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认真抓好“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评选,针对薄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及时表扬先进,做好表彰优秀党员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群众座谈会、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每个支部委员和党员都应联系一个点、或一名以上的群众或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第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峥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七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行政负责人应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是党员的还要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基层党支部。成人高等学校的基层党支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